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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洁诉梁建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梁建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338号原告:梁洁,女,汉族。被告:梁建峰,男,汉族。原告梁洁与被告梁建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2-04立案。原告梁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洁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同田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