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恩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恩友,夹江县德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安国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峨眉山兴农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罗恩友,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夹江县德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被执行人:华安国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兴农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其他机构,。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恩友、夹江县德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475855.6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14元、执行费703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