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志忠与被执行人李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忠,李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忠。被执行人:李一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忠与被执行人李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一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志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魏邦燕执行员 李晓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