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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庞先孟与冯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先孟,冯运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77号原告庞先孟,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址南乐县,联系。被告冯运增,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本案在审理原告庞先孟诉被告冯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先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运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庞先孟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运增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先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庞先孟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