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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湖北新冠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柯仙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湖北新冠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7007007p。负责人:袁琳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新冠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城北工业园纬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691785096r。法定代表人:柯仙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柯仙仙。被执行人:施玉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冠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本案委托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