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夏文利与陈启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文利,陈启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文利,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华,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东,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文利因与被上诉人陈启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文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