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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0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秀山与王海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山,王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40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白秀山,男,藏族,1948年12月15日生,现住香格里拉市。被执行人王海江,男,汉族,1966年6月4日生,住香格里拉市。本院在执行白秀山与王海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海江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白秀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为40780.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海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6)云34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和志诚审判员  刘文江审判员  章志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