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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7刑申26号李同胜: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7刑终20号刑事裁定,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法院认定你构成抢劫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你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你没有采取暴力方式,没有与杨卫明等人共同抢劫犯罪的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对本案再审并改判。本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与杨卫明等人为迫使被害人邵保宏购买实际并不存在的产品,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银行卡、迫使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及借钱购买该公司产品,后杨卫明等人从被害人银行卡中先后取现人民币65400元。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邵保宏陈述、杨卫明、你等人供述、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你的上述行为虽未事先与杨卫明等人预谋,但对于迫使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购买并不存在的产品的意图是明知的,且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你与杨卫明等人均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胁迫行为。故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应从向被害人索要银行卡及密码时起持续至取完钱送被害人离开时止,你与杨卫明等人只是参与抢劫的阶段不同,但不影响对你们行为的定性。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希望你能服判息诉,安心生产、生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