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爱娣、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娣,陈国平,宁波滨海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10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娣,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25MJ9031013T)。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学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爱娣、陈国平与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娣、陈国平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8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爱娣、陈国平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8900元、执行费603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名下虽有房地产但均属教育用地、教育设施而无法处置[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7月13日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西、丹南路南的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宁波滨海学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