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炳安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安,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1864号原告:林炳安。委托代理人:魏柳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胜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法定代理人:卢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校浩,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斌,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炳安诉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炳安委托代理人魏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炳安诉称:2013年,被告承包西安东航新机库维修基地室外总体工程,被告工程建设所需建筑材料由原告提供,被告指派其采购员由骁勇负责查验收货,原被告双方未签订购货合同。经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并结算,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共计61562元。由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562元,并赔偿原告逾期未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为4106.6元(以6156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二,原告称货物由由骁勇验收,但由骁勇既非被告员工,被告也没有委托过由骁勇负责查验收货工作,故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货款。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西安东航新机库维修基地室外总体工程系被告公司承包施工。2015年11月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由骁勇”为西安市长安区张高管件厂诉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委托代理人,职务系该公司员工。2015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由骁勇进行了结算,由骁勇对原告十五次供货的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货日期予以确认,并确认下欠原告货款61562元。2017年3月6日由骁勇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一张,内容为:2013年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西安东航新机库维修基地室外总体工程,我是工地的采购员,林炳安给工地主要供应三通、螺丝、铁皮、保温棉等货物,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林炳安持续供货,均由我签收,最后双方进行结算时我在对结算单上所供货物及金额确认后签字,当时公司还没有给林炳安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销售清单》、《结算单》、《对账情况说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及由骁勇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被告指派其公司员工由骁勇负责查验收货及结算。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逾期支付的应当支付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骁勇不是其原告员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炳安支付货款6156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15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3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承担的诉讼费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孙英花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立伟打印:相丽华校对:陈永川20**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