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崔联军与曹秀金、尤彤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联军,曹秀金,尤彤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436号原告:崔联军,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秀金,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尤彤彤,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崔联军诉被告曹秀金、尤彤彤民间借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崔联军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曹秀金、尤彤彤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崔联军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曹秀金、尤彤彤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曹秀金、尤彤彤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曹秀金、尤彤彤的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联军对被告曹秀金、尤彤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原告崔联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