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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魏福涛与张文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涛,张文廷,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乱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50号申请人:魏福涛,男,汉族。申请人:张文廷,男,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乱山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乱山子村。法定代表人:方新利,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福涛、张文廷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乱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福涛、张文廷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执行0元,未结执行标的11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魏福涛、张文廷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2323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努 尔 兰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尔赛力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