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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世新与胡言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世新,胡言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田世新,男,1963年08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很黑村双合永组。被申请执行人:胡言水,男,1968年0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很黑村双合永组。本院在执行田世新与胡言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言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