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焱与明泽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焱,明泽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3民初479号原告:杨焱,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江西省武宁县。被告:明泽巡,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经商,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受理原告杨焱与被告明泽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明泽巡的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文化路70号附3号,江西省武宁县并非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亦非其经常居住地。原告在诉讼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明泽巡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武宁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颖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