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东诉曾孝宏、刘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曾孝宏,刘清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3民初193号原告:刘东,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曾孝宏,男,1973年03月05日出生,羌族,居民,住四川省茂县。被告:刘清林,男,1968年02月25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原告刘东诉被告曾孝宏、刘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审判员 曹邦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