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烟台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杨新军,行长。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权,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烟台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4161700元,预估执行费为2515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和房地产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鲁F×××××、鲁F×××××的车辆登记,但因未发现该车辆而不能实际扣押。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审 判 员 王熙中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