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宁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7执6号被执行人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xxxx。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宁某某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宁某某刑事处罚金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宁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黑0707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光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