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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文粮与福鼎市林业局、福建省福鼎市林业科技综合试验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粮,福鼎市林业局,福建省福鼎市林业科技综合试验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968号原告:许文粮,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福鼎市林业局,住福鼎市南大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林业务,该局局长。被告:福建省福鼎市林业科技综合试验场,住福鼎市桐城街道南乾村,机构代码70530650-1。法定代表人:夏品虎。原告许文粮与被告福鼎市林业局、福建省福鼎市林业科技综合试验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许文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文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惠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