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谷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谷昆,王大禹,吴国红,彭莉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谷昆,男,1958年6月26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王大禹,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国红,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彭莉虹,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82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谷昆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99477.2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19.5元,被执行人王大禹、吴国红、彭莉虹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7392.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大禹、王谷昆共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南路世兴商住楼D-8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大禹、王谷昆名下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南路世兴商住楼D-8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