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米伟朝与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伟朝,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877号原告:米伟朝,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住所地:赵县建设路2号。负责人:李海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米伟朝与被告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依据2016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同意于2017年8月5日前支付原告第一期福利购房款84227元。案件受理费953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