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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利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王某利,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自动投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利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 见 被告人王某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利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本案起因,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王某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