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059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委托代理人:苏恒,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F。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王静,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5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黄娟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远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