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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揭阳市创盈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揭阳市创盈工艺品有限公司,揭阳市顺盈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晓翠路。负责人夏永元。委托代理人孙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子鹏,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揭阳市创盈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蓝城区磐东镇尚礼村工业区。负责人彭静明。被申请人揭阳市顺盈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东阳砂松村大道工业区。负责人周贤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揭阳市创盈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账号为44×××56的资金人民币85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揭东支行账号为44×××52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20×××26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账号为80×××91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二、对被申请人揭阳市顺盈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20×××81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20×××45的资金100000美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44×××43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账号为80×××56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揭阳市创盈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44×××56的资金人民币85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揭东支行账号为44×××52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20×××26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账号为80×××91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揭阳市顺盈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20×××81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20×××45的资金100000美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分行账号为44×××43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账号为80×××56的资金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佳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