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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尤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尤伟林,刘珊珊,尤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09号原告:刘珊珊,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尤伟林,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珊珊诉被告尤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珊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珊珊撤诉。本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刘珊珊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