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少雄、查丽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雄,查丽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雄,男,1979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辩护人高少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查丽娜,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及辩护人高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黄某到鲤城区江南街道锦美工业区文宇包袋厂门口处向被告人陈少雄讨要工钱,因被告人陈少雄不在场,被害人黄某拉下工厂电闸后与被告人查丽娜发生纠纷。被告人查丽娜遂打电话叫来陈少雄。陈少雄到场后,便踢了黄某一脚,被告人查丽娜上前揪住被害人黄某,被告人陈少雄遂挥拳击打黄某的脸部,致被害人黄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陈少雄、查丽娜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少雄是主犯,被告人查丽娜是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建议对被告人陈少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查丽娜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处刑。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黄某采取言语刺激、拉电闸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2、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陈少雄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少雄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3时许,被���人黄某到鲤城区江南街道锦美工业区文宇包袋厂门口处欲找被告人陈少雄讨要工钱,此时陈少雄刚好要出门办事,便让黄某在厂里等候。因等候时间较长,黄某便指示一同前往的工人杜某拉下工厂电闸。被告人查丽娜发现电闸被关后即与黄某发生争执,并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其丈夫陈少雄。陈少雄到场后,便踢了黄某一脚,被告人查丽娜上前揪住黄某,被告人陈少雄又打了黄某脸部一拳,致被害人黄某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内侧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面部1cm长创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陈少雄让被告人查丽娜拨打报警电话,二人在现场配合出警民警调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与被害人黄某就赔���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因陈少雄拖欠其工钱,其和工人杜某于2016年5月19日13时许开车到陈少雄的包袋厂讨要工钱。到了包袋厂门口时,看到陈少雄正要开车出门,其就将车开过去堵在厂门口不让陈少雄出来。陈少雄就说让他先出去20分钟,一会回来处理工钱的事情,其就让陈少雄走了,其就在一楼的裁剪车间等陈少雄。过了很久陈少雄还没回来,其就和陈少雄在电话里吵起来。其很生气,就让工人杜某把工厂的总电闸拉下来,过了一会电闸就被拉回去了。后来老板娘查丽娜就下来和其发生争执,并让保安把大门关上,其就要跑出厂门外,查丽娜就跑过来抓住其不让跑,其跑出来厂门外后��了10分钟左右,陈少雄就回来了。陈少雄问其说谁拉的电闸,其就说“是我拉的”。陈少雄就一脚踢过来,查丽娜就从后面拉住其,陈少雄又往其鼻子打了一拳,查丽娜就拉着其的衣服不肯放开。其当时鼻子和嘴巴流了很多血,就挣脱着脱掉衣服跑了。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和黄某基本一致。2.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陈少雄踢了黄某一脚,陈少雄、查丽娜、黄某拉扯在一起,查丽娜把黄某的衣服扯下来,后来黄某挣脱掉光着身子跑了。陈少雄没有使用其他工具。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包袋厂的看门工作。案发当天,查丽娜叫其将大门关上,黄某和他的工人就跑出去了,陈少雄回来后,就用拳头打了黄某。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少雄的工人。其在上班时看到黄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准备拉电闸,其就劝说不要影响生产。和黄某一起来的工人拉下电闸后,其就上去把电闸合上,后来陈少雄回来后就踢了黄某一脚,打了黄某一拳。其就将陈少雄拉住,黄某就跑了。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辨认殴打黄某的地点,证人辨认陈少雄、查丽娜。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7.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归案过程、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8.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少雄用尾号为7772的手机报警。9.监控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陈少雄殴打黄某、被告人查丽娜帮忙拉扯的过程。10.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1.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少雄、查丽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少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查丽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可对被告人陈少雄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查丽娜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少雄系主犯,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不宜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少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少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查丽娜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进龙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梅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黄春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