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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34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玉斌、林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斌,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4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林玉斌,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国平,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义昌,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齐玲,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玉斌与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玉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向申请执行人林玉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0月1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向申请执行人林玉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林玉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无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互联网银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可供执行的证劵,发现被执行人黄义昌名下有奥迪牌、凯宴牌、途锐牌、福特牌、梅赛德斯-奔驰牌、梅赛德斯-奔驰牌、福特牌各一部;被执行人林齐玲名下有迷你牌、古思特牌、雅科仕牌、红杉牌、奥迪牌各一部;(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义昌名下座落于福清市融房产及杂物间;(3)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的船舶登记信息;(4)经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的失信行为;(3)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上述车辆;(4)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义昌名下座落于福清市房产及杂物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国平、黄义昌、林齐玲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玉斌提供线索经核实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已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但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查封的房产暂时未能予以处置,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航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