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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7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施某、吴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施某,吴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945号之一原告: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干部。被告:施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民,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民,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某与被告施某、吴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杨      旭      萍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屠      亚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