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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XX、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XX,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40号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义坊村委会义东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程、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西侧新月花园*幢*****号。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瑜遥,系该公司职工。利害关系人:郑淑莲,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进贤县江西省红壤研究所西坑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程、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害关系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号金碧商城***幢*座*层***室。法定代表人熊志福,董事长。利害关系人:熊志福,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进贤县江西省红壤研究所西坑村***号。申请人赵XX与被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郑淑莲、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熊志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XX申请称,(一)依法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6〕336号裁决书;(二)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证合同》、《授权委托书》非申请人签订、捺印,属于他人伪造所致。仲裁委员会依据该证据裁决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是错误的;(二)该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委员会采用功盖方式履行送达文书是错误的。2、因仲裁委员会采用错误的送达方式,剥夺了申请人选择仲裁员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导致仲裁委员会无法查清本案事实,最终做出让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错误裁决。被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答辩称,在签署保证合同时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张斌向我公司提交了委托书,所以我方同意张斌代为签署保证合同。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裁【2016】336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500000.00元。(二)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17140元由被申请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现由被申请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第(一)项裁决终的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被申请人熊志福、被申请人郑淑莲、被申请人赵XX对被申请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裁决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月13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做出《仲裁员指定书》,指定孔钜为首席仲裁员,指定陈江为申请人的仲裁员,指定杨舒然为被申请人的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根据《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直接送达、递交或以邮寄、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留置等送达方式送达、递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申请人赵XX的登记住址为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义坊村委会义东村103号。而昆明仲裁委员会对赵XX邮寄送达的地址为: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A座2层201室以及江西省进贤县江西省红壤研究所西坑村161号。邮寄送达未果后,昆明仲裁委员会对赵XX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可见,昆明仲裁委员会在未经有效的邮寄送达后直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违反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此进行的缺席裁决影响了赵XX的申辩权利。综上,本案仲裁的程序均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请人赵XX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336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丹审判员 冯 辉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