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友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太友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14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友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孙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友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