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李永民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李永民,陈淑娟,李永亮,张亚凤,陈景清,王俊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1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明阳,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王洪敏,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李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张小云,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吉树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王玉霞,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赵殿权,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马月龙,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马丙清(担保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邓义彬(担保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李军与张小云系夫妻关系,吉树成与王玉霞系夫妻关系,李明阳与王洪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为李军贷款30,000.00元,李明阳贷款50,000.00元,吉树成贷款50,000.00元,赵殿权贷款30,000.00元,马月龙贷款4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1-14日至2015-1-14日,贷款日期截止后李明阳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缴无果,至2016年6月17日李明阳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3,530.54元,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李明阳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明阳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