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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黄云柱、黄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黄云柱,黄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住所安宁市。主要负责人郑安喜,行长。被执行人黄云柱,男,汉族,1960年9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黄云刚,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黄云柱、黄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云柱、黄云刚名下价值2455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泽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