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黄云柱、黄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黄云柱,黄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住所安宁市。主要负责人郑安喜,行长。被执行人黄云柱,男,汉族,1960年9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黄云刚,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黄云柱、黄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云柱、黄云刚名下价值2455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泽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