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任治宏与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治宏,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任治宏。被执行人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治宏与被执行人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治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167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案件款15万元,并向申请人发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16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