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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5130顾国平与王帆、王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平,王帆,王倩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30号原告顾国平。委托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晴,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帆。被告王倩倩。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平与被告王帆、王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顾国平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