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5130顾国平与王帆、王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平,王帆,王倩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30号原告顾国平。委托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晴,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帆。被告王倩倩。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平与被告王帆、王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顾国平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