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瑞兰与马芳彩、马金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兰,马芳彩,马金习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549号原告:杨瑞兰,女。被告:马芳彩,女。被告:马金习,男。原告杨瑞兰与被告马芳彩、马金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瑞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张建夫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程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