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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瑞兰与马芳彩、马金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兰,马芳彩,马金习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549号原告:杨瑞兰,女。被告:马芳彩,女。被告:马金习,男。原告杨瑞兰与被告马芳彩、马金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瑞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张建夫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程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