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4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3932号原告: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皇蒙红,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军,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满在,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森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班定营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及鉴定。本院认为,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及鉴定。审判员  牛国权二〇一七年书记员  杨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