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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作举、许杰与王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作举,许杰,王林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作举,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杰,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博纳花园*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110号副食品批发市场110-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荣,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作举、许杰因与被上诉人王林、东海县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作举、许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作举、许杰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作举、许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场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