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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耿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二被告的明确地址,二被告均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被告信息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