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卫星与被告杨维林、张愉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星,杨维林,张愉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968号原告:唐卫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维林,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愉恨,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唐卫星与被告杨维林、张愉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唐卫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卫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星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唐卫星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星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