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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文祥、周文喜等与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祥,周文喜,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南建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69号原告:周文祥,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原告:周文喜,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27635568P。法定代表人:叶阳春。被告:南建彬,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祥、周文喜与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南建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文祥、周文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祥、周文喜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