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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建斌与被告刘景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斌,刘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234号原告段建斌。委托代理人雒仁玺,七台河市桃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景学。委托代理人李敏,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青俊花,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斌与被告刘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段建斌负担。审判员  王守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