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夏琼与王良华、李瑜、方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琼,王良华,李瑜,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夏琼,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王良华,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李瑜,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方义,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琼与被执行人王良华、李瑜、方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小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