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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深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深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371号被执行人:杜深泉,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罗定市,。关于杜深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刑初6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杜深泉应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杜深泉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业务庭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深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深泉没有履行。本院向车管、房管、银行等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刑初6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深泉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