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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胡同坊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郑金秀,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京川。 被执行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秀。 被执行人北京胡同坊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秀。 被执行人郑金秀,女,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白松,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胡同坊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郑金秀、白松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2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执行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金秀、白松名下的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2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刘怀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