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敢与马兆云、邵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兆云,陈敢,邵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兆云,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住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敢,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审被告:邵毛毛,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居民,住海州区。上诉人马兆云因与被上诉人陈敢、原审被告邵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兆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兆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兆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上诉人马兆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亚洲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