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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吴永明、四川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明,四川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明,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永明与被执行人四川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净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