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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胡广相、胡亚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广相,胡亚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胡广相,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亚民,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开滦荆各庄矿工人,市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再审申请人胡广相因与胡亚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广相申请再审主要称,其对诉争的土地具有经营权,应支持其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为胡广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该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存在争议,依法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裁定驳回胡广相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胡广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广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志新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