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因与伍永华伍永生伍永兰伍永认伍永芳伍永妹伍永英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伍永生,伍永兰,伍永认,伍永芳,伍永妹,伍永英,伍永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伍永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伍永滨。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伍永珠。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伍永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伍永华。委托代理人:陈健光。原审原告:伍永生。原审原告:伍永兰。原审原告:伍永认。原审原告:伍永芳。原审原告:伍永妹。原审原告:伍永英。再审申请人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因与被申请人伍永华、原审原告伍永生、伍永兰、伍永认、伍永芳、伍永妹、伍永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共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伍永华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成员,公证员没有调查、核实;2、遗嘱人麦亚三没有在“法定地点”办理遗嘱公证;3、遗嘱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4、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公证没有录音和录像;5、遗嘱公证是没有存在“房屋实体”的公证;6、遗嘱内容处分了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父亲伍六仜享有的房产份额;7、被申请人“伪造遗嘱”应丧失继承权。综上,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公证遗嘱程序、内容违法,原判决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改判再审申请人继承父母位于三亚市新民街XXX号遗产一幢三层楼房面积约为XX平方米应得1/11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涉案公证遗嘱是否有效;2、涉案房屋继承份额如何确认。焦点1,再审申请人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主张该公证遗嘱内容、程序违法,是无效的遗嘱。从遗嘱的内容看,第一,麦亚三为涉案遗嘱的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麦亚三虽为XX岁,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当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应当认定其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再审申请人也未有证据证明立遗嘱时,麦亚三是受胁迫、欺诈而立下遗嘱及被申请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的情形,因此,遗嘱内容是麦亚三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麦亚三在遗嘱中仅对其个人拥有的财产产权份额进行���处分,未损害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容合法。因此,再审申请人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主张该遗嘱处分了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父亲享有的财产份额及被申请人伪造遗嘱等内容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从遗嘱程序看,涉案遗嘱为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麦亚三在遗嘱上按手印,符合《公证遗嘱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和第二款“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立遗嘱时,有二名公证员在场办理,且一名在遗嘱上签名,符合《公证遗嘱细则》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的规定。另查,再审申请人诉称的公证中存在的问题,也曾向三亚市公证处、三亚市司法局反映、举报过,三亚市公证处、三亚市司法局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涉案遗嘱的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综上,麦亚三所立的涉案公证遗嘱有效。至于办理遗嘱地点、是否需要录音录像、是否需要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不是本案公证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遗嘱没有在法定地点办理、没有录音录像、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焦点2,涉案房屋系伍六仜、麦亚三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的份额没有约定,依法各占1/2份额。伍六仜过世,没有��遗嘱,其所占有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伍六仜的法定继承人即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及麦亚三共12人,且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依法各继承伍六仜遗产的1/12份额,即各继承涉案房屋的1/24份额。麦亚三过世时,因其立的涉案公证遗嘱有效,所以麦亚三的遗产(涉案房产的13/24份额)由被申请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利。因此,原判决确认再审申请人及原审原告各继承涉案房屋1/24份额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主张各自继承涉案房屋得1/11份额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永春、伍永滨、伍永珠、伍永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宝鹏审 判 员 林元贵审 判 员 尤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永华书 记 员 邢华云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