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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永与四川垚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四川垚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71号申请人:陈永,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垚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陈永与被执行人四川垚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垚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