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王新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王新国,宋春侠,王新梅,郭卫彬,王红,王爱国,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4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毓霆,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新国,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宋春侠,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王新梅,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郭卫彬,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王红,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人:王爱国,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新国、宋春侠、王新梅、郭卫彬、王红、王爱国、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新国、宋春侠、王新梅、郭卫彬、王红、王爱国、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新国、宋春侠、王新梅、郭卫彬、王红、王爱国、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源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