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成峰与谢纯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峰,谢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谢成峰,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谢纯义,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成峰与谢纯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 宇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